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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 2017-09-20 16:51:31

关于印发《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 

各部门、下属学院、附属医院:

《湖州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》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 

  

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7年918

 

 

 

湖州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

 

第一章    总  则  

第一条  为全面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,提高学校安全文明管理水平,营造良好育人环境,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和谐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等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  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校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(包括电瓶车、电动三轮车)。

第二章  管理机构

第三条  学校保卫处是管理校园治安、交通秩序的职能部门,负责对车辆、行人出入校园和校园内交通秩序等进行管理。校园交通管理人员(保卫处工作人员)和保安为校内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实施人。其职责为:  

(一)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管理,维护校园交通秩序;

(二)负责对进出校园的可疑电动自行车、物品、人员证件进行检查;

(三)负责对校园电动自行车行驶、停放的指挥、检查;

(四)负责对违规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、劝导和检查。

第三章  上牌管理

第四条  全校教职工(含退休)、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(指经过学校批准,已在校内有关部门备案的经营机构、商业网点、摊点、快递等服务机构)、在校学生按要求必须办理我校校园电动自行车号牌。

第五条  办理校内电动自行车号牌,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:

(一)湖州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号牌申请表;

(二)本人身份证、电动自行车发票、电动自行车牌照的复印件,若是二手电动自行车需提供转让协议及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;

(三)全日制在校在册学生(含在校园内上课的非全日制学生)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;

第六条  申请流程。集体办理:个人提出申请→所管辖单位审核→保卫处审批→保卫处制牌发放;个体办理:个人提出申请→保卫处审批→保卫处制牌发放。

第七条  号牌损坏或丢失的,应按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。 

第四章  行驶管理

第八条  未贴有电动自行车号牌或故意遮挡、污损电动车号牌的,不允许电动自行车在校内人员密集场所(学生宿舍、教学楼下、车棚等)出入。  

第九条 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和管理。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,有权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。   

第十条 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。  

(一)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;

(二)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湖州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;

(三)学校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。

第十一条  车辆进入校园后,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,坚持“行人优先”原则,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、标线行驶,禁止鸣笛,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/小时,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/小时。  

第十二条  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,搭载学龄前儿童的,应当使用安全座椅。
  第十三条 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;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。

第十四条  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,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.5米,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,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,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。

第五章  停放管理

第十五条 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,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。如有违反,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清理。  

第十六条  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,所有电动自行车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,不得乱停乱放,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,不得影响交通。  

第十七条  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,禁止在交通主干道、人行道、绿化地、操场、建筑物出入口、消防通道、楼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电动自行车。 

第十八条 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、装置以及其他车辆,因过失导致损坏的,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。  

第十九条 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,擅自携带停放的,如发生事故,车主承担全部责任。  

第二十条  车主在教学区、办公区、宿舍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,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。  

第二十一条  车主在给车辆充电时,要使用学校安装的充电桩或学校规定的充电设施设备,保障充电安全,严禁私拉电线违规充电。  

第六章  违规处理

第二十二条  各单位对申报号牌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,凡有不符合条件申报号牌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,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。  

第二十三条  车主在使用、停放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规章制度,具有以下情形的,第一次将对车辆进行锁车,第二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其车牌号码以及使用人单位、姓名,第三次将取消使用人所持有的号牌。  

(一)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、消防通道堵塞等违规行为;

(二)在教学区、办公区、宿舍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开启报警器,形成严重噪音扰民的;

(三)违规停放楼道、室内,违规充电的。

第二十四条  因充电不当引发火情的,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;因充电不当引发火灾事故的,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。  

第七章  附 

第二十五条  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电动自行车参照此办法执行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  

第二十七条  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

2017年918